2026年4月26日,在第26個世界知識產權日當天,《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知識產權典型案例集·中華人民共和國卷(2019-2023)》公開發布。
集佳代理的“華潤”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案(類似服務的認定及將自然人姓名作為商標使用的定性)入選典型案例集。本案還曾入選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2021年中國法院50件典型知識產權案例。
《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知識產權典型案例集·中華人民共和國卷(2019-2023)》由最高人民法院與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聯合出版,以中英雙語形式收錄了中國法院2019-2023年間審理的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壟斷和不正當競爭、商業秘密、植物新品種、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的民事、行政、刑事案件典型案例66件,全書共30余萬字,充分展現了中國知識產權司法保護規則的發展和完善,體現了中國加大知識產權保護力度、營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一流營商環境的信心與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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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選案例介紹
“華潤”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案——類似服務的認定及將自然人姓名作為商標使用的定性
基本信息
【審理機構】最高人民法院
【案號】(2021)最高法民再338號
【當事人】華某集團有限公司、華某知識產權管理有限公司訴成都市金牛區華某燈飾商店
【關鍵詞】民事 侵害商標權 類似服務 批發零售推銷(替他人) 在先姓名權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57條第2項
【集佳代理】華某(集團)有限公司、華某知識產權管理有限公司 (再審申請人)
【代理律師】張亞洲 侯玉靜 李用航
基本案情
華某集團有限公司訴稱:華某集團有限公司是第776090號“華潤”商標、第384356X號“華潤萬家”商標及第773121號“華潤”商標的注冊商標專用權人。其中,第776090號“華潤”商標、第384356X號“華潤萬家”商標核準注冊在第35類上,均包含“推銷(替他人)”等服務;第773121號“華潤”商標核準注冊在第36類“資本投資服務”等服務上,相關行政機關及人民法院曾認定該商標構成馳名商標。成都市金牛區華某商店(以下簡稱華某商店)注冊使用“華潤”作為其字號,并在其經營的燈飾店店外招牌、宣傳資料等多處使用“華潤”字樣,售賣多種他人品牌燈具。華某集團有限公司主張,華某商店的行為足以使消費者對服務來源產生混淆與誤認,并引人誤認為與華某集團有限公司存在關聯關系,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十三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第五條第三項的規定,故訴至法院,請求:1.判令華某商店立即停止侵權并停止使用帶有“華潤”文字的企業名稱;2.判令華某商店登報以消除影響;3.判令華某商店賠償經濟損失50萬元及其他合理開支共計7萬元。
華某商店辯稱:1.其字號經核準登記,屬于合法審批后使用,該字號有特定的含義,是以該商店法定代表人之子的名字來命名的,登記該字號時,并不知道華某集團有限公司及訴爭“華潤”商標的存在,沒有搭便車的故意,不構成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2.“華潤燈飾”系華某商店的企業合法簡稱,且成都市金牛區華某燈飾商店未突出使用“華潤”二字,該企業字號與華某集團有限公司的涉案商標有顯著不同,不會引起相關公眾誤認,其經營范圍與第776090號“華潤”、第384356X號“華潤萬家”商標核定服務范圍不同。3.即使第773121號“華潤”商標被認定為馳名商標,客觀上也不會讓相關公眾將華某商店銷售燈具的經營行為與從未生產經營燈飾的華某集團有限公司聯系起來,不構成馳名商標的跨類保護,也不會導致訴爭馳名商標淡化。故被訴侵權行為不構成商標侵權和不正當競爭,不應當承擔停止侵權及賠償損失等責任。
法院經審理查明:1995年1月21日,經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以下簡稱商標局)核準,華某集團有限公司取得第776090號“華潤”商標,核定服務項目為第35類,包括推銷(替他人),該商標經續展后,注冊有效期限至2025年1月20日。2006年4月7日,經商標局核準,華某集團有限公司取得第384356X號“華潤萬家”商標,核定服務項目為第35類,包括推銷(替他人),該商標經續展后,注冊有效期限至2026年4月6日。1994年12月7日,經商標局核準,華某集團有限公司取得第773121號“華潤”商標,核定服務項目為第36類,包括資本投資,該商標經續展后,注冊有效期限至2024年12月6日。2013年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商評字[2013]第01465號商標異議復審裁定書,認定2005年7月5日之前,第773121號“華潤”注冊商標在資本投資服務上構成馳名商標。法院于2014年作出行政判決書,認定在2009年6月9日之前,第773121號“華潤”注冊商標在“資本投資”等相關服務上構成馳名商標。
華某商店為個體工商戶,其企業名稱注冊于2002年5月31日,經營者劉某,經營范圍:燈具批發零售。劉某除了開辦經營華某商店,還于2006年10月18日設立了成華區華潤燈飾經營部。劉某對上述兩家商店對外統一使用“華潤燈飾”進行宣傳。2016年,成都華潤燈飾被評為“亮點獎——2016年中國照明(燈飾)行業全國500強經銷商”榮譽稱號、“2016年中國照明(燈飾)行業四川省100強經銷商”榮譽稱號。華某商店經營者劉某之子,取名為劉華潤。
2017年3月24日,成都市某公證處出具(2017)川國公證字第48386號公證書。根據公證書所附照片顯示,在位于成都市金牛區某燈具城的“華潤燈飾同記家居館”店鋪所在大樓的外墻上懸掛有該店鋪招牌,突出顯示“華潤燈飾”字樣,在店鋪門口有“華潤燈飾上品生活館”字樣,其中“華潤燈飾”字體較大。在其店鋪入口、前臺背景墻上均有“華潤燈飾同記”字樣。在所銷售商品吊牌及工作人員名片顯著位置,均有“HR華潤燈飾”字樣。在店內放置的獲獎銘牌上顯示“經行業人士推介,本報各駐站人員現場考察,網上投票公選和評選組委確認,成都華潤燈飾被評為‘亮點獎——2016年中國照明(燈飾)行業全國500強經銷商’榮譽稱號”字樣,其中“成都華潤燈飾”為紅字字體較大。在店鋪里放置的信封上均印制有“華潤燈飾商貿公司”字樣。
2017年3月31日,成都市某公證處出具(2017)川國公證字第51312號公證書。根據公證書附件顯示,“華潤燈飾”網站內網頁下方統一標記有“華潤燈飾”字樣,網站首頁介紹及“團隊展示”欄目等處均使用了“華潤燈飾”等字樣,網站上展示了實體店內多幅照片,部分照片可見店內展廳入口處標注有“華潤燈飾”字樣。該網站的開辦者為華某商店。
華某商店及成華區華潤燈飾經營部對外統一以“華潤燈飾”,為經營活動進行了大量宣傳,如投放車身廣告、開辦“華潤燈飾商學院”進行企業文化推廣開設名為“華潤燈飾”的微信公眾號等。
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駁回華某集團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華某集團有限公司提出上訴。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華某集團有限公司及涉案商標受讓人華某知識產權管理有限公司不服上述判決,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提審本案,并于2021年12月20日作出(2021)最高法民再338號民事判決:1.撤銷一、二審判決;2.華某商店立即停止侵害第776090號“華潤”商標及第384356X號“華潤萬家”商標專用權的行為;3.華某商店立即停止使用帶有“華潤”文字的企業名稱,并變更其企業名稱,變更后的企業名稱不得含有與“華潤”相同或近似的字樣;4.華某商店賠償華某知識產權管理有限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8萬元;5.駁回華某集團有限公司、華某知識產權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裁判要旨
1. 在商標侵權案件中認定相關服務類別是否構成類似,應當以相關公眾的一般注意力為標準,綜合考慮經營主體的經營范圍、經營模式、服務對象等因素。商業主體為方便消費者選購,將自身所代理或購進的商品進行歸類,以批發或零售等模式進行銷售的行為,與區分表第35類“推銷(替他人)”服務存在交叉和重合,應當認定二者構成類似服務。
2. 公民依法享有姓名權,有權合理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姓名進行商業使用時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在先權利。在他人已經在先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注冊為商標,并經過長期使用已經具有較高知名度的情況下,該公民再將與上述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使用在相同或類似服務上,容易造成相關公眾混淆誤認的,即使與其自身姓名存在關聯,亦構成對他人注冊商標權的侵害。
裁判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再審認為,首先,成都市金牛區華某燈飾商店經銷各種品牌的燈具、燈飾商品,其經營范圍為燈具批發、零售,該服務與兩涉案商標核定使用的第35類“推銷(替他人)”服務在服務目的、內容、方式及服務對象等方面存在較大關聯,二者構成類似服務。雖然《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中第35類“推銷(替他人)”服務中并未明確包含“批發、零售”服務,但是認定服務是否構成類似,應當以相關公眾的一般注意力為標準,結合經營主體的經營范圍、經營模式、服務對象等因素綜合考慮。從本案來看,成都市金牛區華某燈飾商店將自己所代理或購進的各類品牌燈飾進行歸類并統一銷售,以方便消費者選購,其所銷售的燈飾產品顯示的標識及相關信息仍來源于其代理或購進的燈飾品牌,而“華潤燈飾”系為銷售上述燈飾產品所提供的服務標識。上述銷售模式與涉案商標核定使用的服務存在交叉和重合,二者構成類似服務。
其次,被訴侵權標識的顯著識別部分“華潤”文字,與兩涉案商標的顯著識別部分在文字構成、呼叫等方面相同或近似,構成近似商標。“華潤”系臆造詞,具有較強顯著性;華某集團有限公司及華某知識產權管理有限公司提交的證據能夠證明在成都市金牛區華某燈飾商店注冊成立之前,華某集團有限公司的“華潤”品牌已為相關公眾廣泛知曉,“華潤”系列商標在超市行業亦具有較高知名度。在上述情況下,成都市金牛區華某燈飾商店作為從事商品銷售的主體,仍突出使用與涉案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標識,從事與涉案商標核定服務類似的服務,容易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其所提交的證據亦尚不足以證明被訴侵權標識已經在行業內具有較高知名度,足以避免相關公眾將其與涉案商標相混淆。
再次,公民雖享有其合法的姓名權,并有權合理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將姓名進行商業使用時,不得侵害他人的在先權利。成都市金牛區華某燈飾商店的行為已超出合理使用姓名的界限,故對其相關抗辯理由及所提相關證據,不予采納。綜上,成都市金牛區華某燈飾商店使用“華潤燈飾”標識的行為,容易造成相關公眾對其服務來源產生混淆或誤認,構成對涉案商標專用權的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