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北京市集佳律師事務所 戈曉美
一、 引言:專利是資產還是負債?
相信很多人都會脫口而出:專利是無形資產。然而實踐中,有多少企業的專利真正發揮了資產的價值?多數情況下,企業為獲得專利權支付了專利申請費、代理費,為維持專利權有效逐年繳納年費,但那一紙證書卻從未被實際使用。對這類企業而言,專利權非但不是資產,反而成為一項持續消耗資源的負債。
專利究竟是資產還是負債,取決于其能否在商業競爭中構筑有效的排他壁壘。專利的核心價值,在于法律賦予的排他權——即禁止他人未經許可實施其技術的權利。實踐中,排他權的價值實現路徑呈現多元化:權利人可通過自行實施形成技術壟斷,亦可借助許可使用實現權利變現,或通過權利轉讓一次性兌現價值,還可以作價入股分享收益、質押融資獲取資金,乃至組建專利池以強化競爭壁壘。
無論采取何種方式,其根本均在于專利能否在侵權訴訟中成功禁止他人未經許可的實施行為。因此,訴訟被視為檢驗專利排他權的試金石。一項專利唯有同時經受無效宣告程序與侵權訴訟程序的雙重檢驗,方能真正彰顯其法律價值與商業意義。在這一過程中,確保專利撰寫質量與技術創新高度契合,是從源頭上提升權利穩定性、保障排他權有效行使的關鍵策略。
基于此,本文將以一名專利訴訟律師的視角,從我國專利侵權判定規則的精細化演進出發,探討其對高質量專利撰寫的啟示與心得。
二、中國專利司法保護概況【1】
(一)案件基本情況
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通過集中管轄全國范圍內技術類知識產權上訴案件,有效統一了技術類案件的裁判標準。
1.案件基本數據
七年來,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共受理技術類知識產權和壟斷案件24,602件,審結23,069件。

2. 民事案件分類數據
法庭共受理民事二審實體案件13,918件。其中,侵害發明、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7,860件,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權屬糾紛1,194件,植物新品種權糾紛842件,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糾紛20件,技術秘密糾紛355件,計算機軟件糾紛2,711件,技術類知識產權合同糾紛357件,壟斷民事糾紛178件,其他糾紛401件。

3. 行政案件分類數據
法庭共受理行政二審實體案件7,023件。其中,發明專利申請駁回復審行政糾紛1,767件,發明專利權無效行政糾紛1,931件,實用新型專利申請駁回復審行政糾紛183件,實用新型專利權無效行政糾紛1,746件,外觀設計專利申請駁回復審行政糾紛14件,外觀設計專利權無效行政糾紛828件,植物新品種權行政糾紛14件,集成電路布圖設計行政糾紛4件,壟斷行政糾紛81件,行政裁決等糾紛455件。

4.民事案件結案數據
法庭審結的13,263件民事二審實體案件中,以維持原審裁判方式結案5,311件,占40.0%;以撤訴方式結案3,548件,占26.8%;以調解方式結案1,449件,占10.9%;以發回重審方式結案119件,占0.9%;以改判方式結案2,775件,占20.9%;以其他方式結案61件,占0.5%。

5.行政案件結案數據
法庭審結的6,195件行政二審實體案件中,以維持原審裁判方式結案5,242件,占84.6%;以撤訴方式結案484件,占7.8%;以發回重審方式結案5件,占0.1%;以改判方式結案450件,占7.3%;以其他方式結案14件,占0.2%。

(二)司法保護力度持續加大
建庭以來,73案獲得超1,000萬元高額賠償,賠償總額合計達52.4億元。其中,2025年30案(同比上升66.7%)適用懲罰性賠償,賠償總額合計達11.3億元(同比上升29.4%),案均約3,800萬元;32案獲得超1,000萬元高額賠償,賠償總額合計達25.4億元,案均約8,000萬元。
“玻璃機”技術秘密侵權案對高端裝備制造領域技術秘密侵權行為予以嚴懲,適用3倍懲罰性賠償,判賠3.8億余元。涉“金屬保護網”專利侵權案中,針對侵權次數多、持續時間長且拒不承認制造侵權行為的侵權人,適用1倍懲罰性賠償;涉“行李箱中間板”專利侵權案中,針對因侵權被判承擔責任后變換行為主體、組織多主體繼續實施基本相同侵權行為的侵權人,適用4倍懲罰性賠償。
三、中國專利侵權判定規則的精細化演進倒逼高質量撰寫
(一)我國專利法立法及四次修改歷程
1.1984年專利法誕生背景
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后,“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的方針得以確立。為促進發明創造、引進外資與技術,我國開始著手建立專利制度。歷時五年、先后易稿25次,專利法最終于1984年通過,并于1985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
2.1992年第一次修改
為落實改革開放政策、履行《中美關于保護知識產權的諒解備忘錄》中的承諾,并與TRIPS協議接軌,本次修改延長了專利保護期(發明專利自15年延長至20年,實用新型專利自5年延長至10年),擴大了保護范圍,將藥品、化學品、食品、飲料納入保護,同時強化了進口權及方法專利效力,即將進口行為納入規制范圍,制造方法專利的效力延及依照該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
3.2000年第二次修改
為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并滿足TRIPS協議的要求,本次修改增設了許諾銷售權,并規定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的復審決定須接受司法審查。TRIPS協議是世界貿易組織框架下的重要協議,于1994年簽署、1995年生效,其將知識產權保護與市場準入掛鉤,已成為國際貿易領域的普遍實踐。
總體而言,前兩次修改均以與國際接軌為主要導向,回應外部壓力并滿足相關要求。
4.2008年第三次修改
此次修改更多地立足于國內自身發展需要。隨著我國經濟社會快速發展,加強知識產權保護、提高自主創新能力,成為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內在要求。
5.2020年第四次修改
本次修改回應了實踐中出現的新問題與新挑戰:專利“大而不強、多而不優”,專利申請和權利行使過程中存在不誠信行為,專利質量總體有待提升;舉證難、周期長、成本高、賠償低、效果差;跨區域侵權、網絡侵權現象增多,濫用專利權現象時有發生;專利技術轉化率不高,專利許可供需信息不對稱,轉化服務不足。為此,修法進一步強化知識產權保護,引入侵權懲罰性賠償,大幅提高侵權違法成本。
(二)以案說法
案例一:“周林頻譜儀”案【2】(1995)——多余指定原則的提出
1、基本案情
權利要求包含特征b(立體聲放音系統及音樂電流穴位刺激器置于整機體內),
[說明書]
為增加本發明裝置的治療功能,本裝置中加入音樂治療裝置,使治療者在接受頻譜匹配治療的同時接受音樂治療,有助于恢復大腦神經系統機能,延緩腦衰老,消除緊張與疲憊感,改善精神和軀體狀態,并對某些心身疾病具有療效。如此一機多功能,既節省時間,又使患者在愉快、舒適的治療環境中獲得多種疾病治療。
原告主張,特征b“立體聲放音系統及音樂電流穴位刺激器置于整機體內”對于實現專利產品的治療功能并非必要技術特征,被告構成等同侵權。
被告則認為,被控侵權產品不具備專利權利要求中的技術特征b,未落入專利權保護范圍。
法院認為:技術特征b雖然被寫入獨立權利要求,但結合專利說明書中的描述,就該專利整體技術方案的實質看,技術特征b卻不產生實質性的必不可少的功能和作用,顯系申請人理解上的錯誤及撰寫申請文件缺乏經驗所致,應視為附加技術特征。
判決結果:判決駁回上訴,維持一審所作出的侵權判決。
2、法條內容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2001.6)
第十七條專利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所稱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其權利要求的內容為準,說明書及附圖可以用于解釋權利要求”,是指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應當以權利要求書中明確記載的必要技術特征所確定的范圍為準,也包括與該必要技術特征相等同的特征所確定的范圍。
等同特征是指與所記載的技術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實現基本相同的功能,達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無需經過創造性勞動就能夠聯想到的特征。
3、規則啟示
早期規則較為寬松,允許法院在特定情形下“忽略”非必要特征,以彌補撰寫層面的不足。
案例二:“大連建材”案【3】(2005)——明確否認多余指定原則
1、裁判要旨
凡是專利權人寫入獨立權利要求的技術特征,均應視為必要技術特征,不得忽略,而須全部納入技術特征對比之列。
本院不贊成輕率借鑒適用所謂的“多余指定原則”。
權利要求書的作用在于確定專利權的保護范圍,即通過向公眾表明構成發明或實用新型的技術方案所包含的全部技術特征,使公眾能夠清楚知曉何種行為構成專利侵權,從而一方面為專利權人提供有效合理的保護,另一方面確保公眾享有使用技術的自由。
只有對權利要求書所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征給予全面、充分的尊重,社會公眾才不至于因權利要求內容不可預見的變動而無所適從,從而保障法律權利的確定性,從根本上維護專利制度的正常運作與價值實現。
2、法條內容
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7條“全面覆蓋原則”
人民法院判定被訴侵權技術方案是否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應當審查權利人主張的權利要求所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征。
被訴侵權技術方案包含與權利要求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術特征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被訴侵權技術方案的技術特征與權利要求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征相比,缺少權利要求記載的一個以上的技術特征,或者有一個以上技術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沒有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3、判決啟示
權利要求的核心作用得以強化,其公示功能與法律確定性受到更高程度的重視。一旦技術特征被寫入獨立權利要求,即被推定為對界定保護范圍具有實質性意義。專利權人在撰寫權利要求時,應盡到謹慎與精確的義務。法院不應隨意將獨立權利要求中的技術特征認定為“多余”而排除在侵權對比之外。
案例三:“布塑熱水袋加工方法”案【4】——捐獻原則的適用
1、基本案情
在陳順弟與浙江樂雪兒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等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案中,涉及“布塑熱水袋的加工方法”。
陳順弟主張,涉案專利說明書已記載步驟10、11的順序可以調換,權利要求1并未排除說明書記載的這一技術方案,因此調換步驟后的技術方案應當納入涉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本案不應適用捐獻原則。
根據《解釋》第五條的規定,如果本領域技術人員通過閱讀說明書可以理解,披露但未要求保護的技術方案系被專利權人作為權利要求中技術特征的另一種選擇而特定化,則該技術方案視為捐獻給社會。本案情形正屬此類。涉案專利說明書在第3頁明確記載第10、11步的步驟可以調換,而調換后的步驟并未在權利要求中體現,故該調換后的步驟不能納入涉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2、法條內容
2009年12月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規定:對于僅在說明書或者附圖中描述而在權利要求中未記載的技術方案,權利人在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中將其納入專利權保護范圍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核心啟示
說明書公開不當然等同于權利保護。寫入說明書但未寫入權利要求的技術方案,等同于免費捐獻給社會,后續維權時無法主張。該規則旨在防止“釣魚式申請”,避免在說明書中大量記載技術方案而權利要求僅限定于小范圍,待他人實施后再主張擴大保護。
專利撰寫過程中,權利要求書須將所有意圖保護的技術方案清晰載明,不可依賴說明書進行“補漏”,該做法在法律上難以獲得支持。
案例四:“綠籬機”案【5】(2021)——可預見規則
1、基本案情
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7月審結的常州格瑞德園林機械有限公司、寧波昂霖智能裝備有限公司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案中,爭議焦點在于:被訴侵權產品以燃油發動機作為動力源驅動,與專利權利要求限定的“一種電動綠籬機”是否構成等同技術特征。
權利要求1如下:一種電動綠籬機,包括連桿、工作艙、電機和刀片,所述連桿一端設有所述工作艙,所述工作艙上設有所述刀片,所述電機設于所述連桿之上,所述電機帶動所述刀片做往復移動,其特征在于,
所述電動綠籬機還包括弧形支架和第一連接件,所述弧形支架一端與所述刀片的末端連接,另一端通過所述第一連接件連接在所述工作艙上,所述弧形支架的彎曲朝向所述刀片方向;
當所述弧形支架繞著所述第一連接件轉動時,所述弧形支架的轉動使所述刀片產生彎曲變形。

2、法院裁判
根據說明書的記載,專利權人在撰寫涉案專利權利要求書和說明書時,已明確知曉現有技術中存在電機驅動和燃油發動機驅動兩種方式,且“環保無污染”是本專利相較于現有技術新增的技術效果,但專利權人在權利要求中僅強調電機驅動,即明確表示涉案專利的驅動方式僅限于電機驅動,而非燃油發動機驅動。從說明書的相關內容可以看出,專利申請人在撰寫權利要求時,基于對環保效果的追求,并不尋求保護以燃油發動機作為動力源的綠籬機技術方案。換言之,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基于對權利要求所限定的“電動綠籬機”、說明書背景技術部分對電機驅動與燃油發動機驅動兩種方式的介紹,以及發明目的部分關于“環保無污染”效果的強調等,完全能夠理解為專利申請人明確不尋求保護以燃油發動機作為動力源的綠籬機技術方案。在此情形下,若在判斷被訴侵權產品是否落入涉案專利權保護范圍時,將燃油發動機驅動與電機驅動認定為等同技術特征,則不利于專利權利要求公示作用的發揮及社會公眾信賴利益的保護。綜上,原審法院關于被訴侵權產品與涉案專利驅動方式技術特征構成等同的認定不當,本院依法予以糾正。
3、核心啟示
若專利權人在撰寫專利申請文件時已明確知曉相關技術方案,但未將其納入權利要求保護范圍,則在侵權訴訟中不得再適用等同理論將該技術方案納入保護范圍。判斷專利權人在專利申請時是否明確知曉并意圖保護特定技術方案,可結合說明書及附圖內容予以認定,并應將說明書及附圖作為整體進行理解,判斷標準為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閱讀權利要求書與說明書及附圖之后的理解。
案例五【6】:“治具托盤”案
1、基本案情
該案的爭議焦點在于,判斷被訴侵權產品技術特征d“在治具托盤相對的兩個邊上活動安裝有用于夾持PCB板邊位的邊位推拉裝置”與涉案專利技術特征D“治具托盤的每個邊上均活動安裝有用于夾持PCB板邊位的邊位推拉裝置”是否構成等同技術特征?
本案中,涉案專利技術特征D“治具托盤的每個邊上均活動安裝有用于夾持PCB板邊位的邊位推拉裝置”明確限定了在“每個邊上”設置邊位夾持裝置……因涉案專利技術特征D特意強調了“每個邊上”的限定作用,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在閱讀權利要求書和說明書后可以理解,權利人在專利申請時存在排除被訴侵權產品技術特征d“在治具托盤相對的兩個邊上活動安裝有用于夾持PCB板邊位的邊位推拉裝置”的意思,故不應將該技術方案再以等同認定納入專利權保護范圍。
裁判要旨: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在閱讀權利要求書、說明書及附圖后,是否認為專利權人或者專利申請人特意強調某一特征用語,并有意排除特定技術方案。如果對于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而言,專利權人或專利申請人在權利要求中特意強調并有意排除特定技術方案,則不宜再通過適用等同原則將其納入專利權保護范圍。
2、法條內容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征求意見稿)第十二條
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通過閱讀權利要求書、說明書等,可以確定權利要求有意排除特定技術方案,權利人主張該特定技術方案落入專利權保護范圍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核心啟示
本案中,權利要求表述為“治具托盤的每個邊上均活動安裝有……邊位推拉裝置”。專利權人特意使用“每個邊上”的表述,意在強調夾持裝置分布于四邊,但此種“特意強調”在法院看來,恰恰構成對“僅兩個邊上設置”技術方案的明確排除。最終,專利權人無法通過等同原則將被告“相對兩個邊上設置”的方案納入保護范圍。
若意圖保護“在多個邊上設置”的方案,但又希望保留“僅在兩個邊上設置”的變形,可將表述調整為“在至少兩個邊上設有夾持裝置”或“在多個邊上設有夾持裝置”,而非“每個邊上”。若確需保護“四邊均有設置”的具體方案,可將其寫入從屬權利要求,而獨立權利要求保留更寬泛的表達。
四、結語——用訴訟思維替代授權思維
我國專利制度四十余年的發展歷程,制度規則從粗放走向精細,這套日益精密的司法標尺,迫使企業不能再以“授權思維”草草應對,而必須用“訴訟思維”重新審視每一件專利申請;與之相伴,與之相伴,企業的專利管理也從“兼崗”轉向“專精”。制度演進的每一步,都在為企業專利工作劃定更高的及格線;而企業專業能力的持續進階,又為制度的良性運行提供了堅實的微觀基礎。當司法規則與企業管理形成同頻共振,專利才能真正走出“證書經濟”的窠臼,回歸排他權的法律本質。
(一)中國專利侵權判定規則的精細化演進軌跡
在獨立權利要求的解讀上,規則經歷了從“多余指定”到“全面覆蓋”的轉變,獨立權利要求中的每一項特征均須審慎對待。在說明書的作用方面,規則從“說明書補漏”演變為“捐獻原則”,說明書公開但未寫入權利要求的技術方案,等同于捐獻于公眾。在等同原則的適用上,規則從“等同萬能”走向“可預見/有意排除”,等同原則的適用被嚴格限縮,申請時已知或特意排除的技術方案,不能再通過等同原則予以“補入”。
隨著“全面覆蓋”“捐獻原則”“可預見規則”等裁判規則的次第確立,專利權的邊界被反復厘清——權利要求的每一個特征都可能成為侵權對比中的“必爭之地”,說明書的每一處記載都可能演變為訴訟中的“自縛之繭”。這套日益精密的司法標尺,迫使企業不能再以“授權思維”草草應對,而必須用“訴訟思維”重新審視每一件專利申請。
(二)專利撰寫與布局的核心啟示
1.權利要求撰寫要點
撰寫權利要求時,應持續自問:若作為競爭對手,將如何規避?每一項特征均為潛在的攻擊點,是否必要?能否進行上位概括?說明書中的每一變形例,是否均已納入權利要求(以防范捐獻原則)?申請日已知的替代方案,是否已被覆蓋(以防范可預見規則)?絕對化表述是否無意中排除了合理變形(以防范有意排除)?
2.說明書撰寫要點
撰寫說明書時,應持續自問:本說明書面向的是法官,而非僅發明人。說明書應為權利要求提供支撐與解釋依據,而非單純的技術成果記錄。“多余”的表述若不加以保護,便成為競爭對手的“禮物”。
3.建立訴訟思維
在專利撰寫階段,即應預想法庭場景:預判競爭對手可能的攻擊路徑,思考法官可能作出的解讀,提前準備應對策略,從而使專利真正成為有效的法律武器。
展望未來,懲罰性賠償的常態適用、無效與訴訟程序的深度協同、以及人工智能等新興技術對專利撰寫提出的新挑戰,都預示著精細化只會向更深處延伸。對于企業而言,唯有將每一次撰寫都視作一場“模擬訴訟”,讓工程師的筆、法務的眼與商業的腦在申請日之前充分碰撞,才能在高標準保護時代真正構筑起經得起法庭檢驗、受得住市場博弈的競爭壁壘。
注釋:
【1】數據來源: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年度報告 2025
【2】(1995)高知終字第22號民事判決書
【3】(2005)民三提字第1號民事判決書
【4】(2013)民提字第225號民事判決書
【5】(2021)最高法知民終192號民事判決書
【6】(2020)最高法知民終1310號民事判決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