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北京集佳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王靜宇
2024年10月28日,印尼生效了2024年第65號法律,正式修訂了2016年的《專利法》,對印尼專利體系進行了重大變更。但是由于實施細則一直未發布,導致該專利法修正案一直無法得到有效的實施。為了響應該專利法修正案(2024年),印尼法律部于2026年1月13日頒布了有關于專利申請的2026年第6號部長令(簡稱“法律部第6/2026號條例”)。該條例已于2026年2月23日生效實施。但是,由于適用的官費標準和在線表格尚未公布,目前尚需等待具體的行政規章發布才能具體操作。
第6/2026號條例對應專利法修正案(2024年)細化的內容,如正文所列。
1.規范專利申請信息及所需文件
根據第6/2026號條例第2款的要求,提交1件印尼專利申請,應最低提供以下信息及文件:
a)著錄項目信息,包括申請人、發明人(含國籍)及代理信息;
b)優先權信息(若有);
c)PCT國際申請信息(若為PCT進入印尼);
d)申請文件,包括發明名稱、說明書、權利要求書、摘要和附圖(若有);
e)委托書;
f)轉讓證明文件,若申請人不是發明人;
g)微生物保藏證明(若有);
h)關于遺傳資源和/或傳統知識來源的聲明(如果發明涉及遺傳資源和/或傳統知識)。
2.規范序列表提交的格式要求
根據第6/2026號條例第6款的要求,申請人應以符合國際標準的格式提交序列表,并且該序列表清單還應以PDF文檔格式包含在說明書中。
3.細化后補譯文的要求
根據第6/2026號條例第7款的要求,當申請文件以英文以外語言提交時,申請人應在提交日起30日內補交譯文,包括英文申請文件以及印尼語譯文。該期限不能延期。
4.完善期限恢復的具體期限及要求
A.優先權恢復
根據印尼專利法修正案(2024年)的新增條款第30款的規定,印尼專利局允許優先權恢復的規定。根據第6/2026號條例第28款的要求,若未能在12個月優先權期限內提交印尼申請,那么可以在4個月的寬限期內繳納額外的官費后恢復優先權,也就說印尼優先權恢復期限為自最早優先權日起16個月,且只需要繳納官費即可,這比通常來講的14個月優先權恢復期限還要寬松。另外,印尼專利局允許的后補優先權證明文件的期限也是自最早優先權日起16個月,這個大部分國家地區局的要求相同。
B.PCT延期進入國家階段
根據第6/2026號條例第28款的要求,印尼專利局允許PCT延期進入國家階段。根據PCT條約的規定,PCT進入印尼國家階段的期限為PCT申請日或最早優先權日起31個月。若繳納官費,則PCT進入印尼國家階段的期限可以:a)若以PCT申請日為起算日,則可以最長延期至期限屆滿日起3個月;b)若以最早優先權日為起算日,則最長可以延期至期限屆滿日起12個月。超出前述延期期限,則PCT進入印尼國家階段的申請不再被受理。
5.細化撤回后重新申請的規定
根據印尼專利法修正案(2024年)新增第36款的規定,允許被視為撤回的專利申請重新提交申請。根據第6/2026號條例第43款的規定,若專利申請被視為撤回,那么申請人繳納官費后可以重新提交申請。重新提交的申請不應遲于申請被視為撤回通知書發出之日起的6個月內,重新提交的申請應滿足形式要求,若未能在重新提交申請時滿足,也應在提交日起14天內完成,否則該重新提交的申請將被視為撤回。但是,申請人仍可以在視為撤回通知書發出之日起的6個月內再次重新提交申請。
6.細化提前公布的規定
根據印尼專利法修正案(2024年)的第46款的規定,專利申請的提前公布請求由舊法規定申請日起6個月內縮短至3個月。根據第6/2026號條例第53款的規定,若是1件印尼發明專利申請轉換為1件印尼簡單專利申請,那么繳納官費后可以將公布時間最早提前至申請日起3個月。根據第6/2026號條例第56款的規定,印尼專利申請應于申請日或最早優先權日起18個月后7天內公布,但是若已要求了優先權,則不允許請求提前公布。
7.細化早期審查程序
根據印尼專利法修正案(2024年)新增第55款的早期審查程序,而本次第6/2026號條例第76至81款的規定,對早期審查程序進行了進一步細化。
提交期限:申請人應于形式審查完成后,且在公布準備工作啟動前提交請求;
早期審查官費:應繳納額外官費,具體金額待公布;
同族信息:若為PCT申請進入印尼國家階段或者具有在先申請的印尼申請案,審查員可以要求申請人遞交同族案的檢索結果和/或實審階段;
早期審查審限:在早期審查程序中,審查決定通常應于公告期滿(即,申請公布之日起6個月)12個月內下發;若公告期收到了異議或第三方意見,則審查決定應于公告期滿(即,申請公布之日起6個月)30個月內下發。
8.細化復核/再審查程序
根據印尼專利法修正案(2024年)新增第63款的復核/再審查程序(reexamination或者re-substantive examination),用以在上訴前請求專利再審委員會對本申請進行復核/再審。本次第6/2026號條例第91至116款的規定,對復核/再審查程序進行了進一步細化。
適用條件:符合以下條件的專利申請,專利申請人都可以請求復核/再審。
A.專利申請被駁回;
B.專利授權后需要對說明書、權要或附圖進行更正;
C.專利申請的授權決定;
D.專利申請人主動撤回了申請;或
E.專利局認為專利申請已撤回。
復核/再審查官費:應繳納額外官費,具體金額待公布;
提交文件及信息:
a)著錄項目信息,包括申請人、發明人(含國籍)及代理信息;
b)專利申請號/專利號;
c)若是針對駁回決定提出的復核/再審查請求,還應附上駁回通知書的編號及日期;
d)若是針對授權決定提出的復核/再審查請求,還應附上專利證書及繳納年費憑證;
e)若是針對撤回通知提出的復核/再審查請求,還應附上撤回通知書的編號及日期;
f)發明名稱;
g)請求復核/再審查的書面描述及理由;
h)支持請求復核/再審查理由的證據材料;
i)授權委托書。
提交期限:針對不同情況下的專利申請或已授權專利,提交期限不同。
a)若專利申請被駁回,則應在駁回通知書發出之日起9個月內提出請求;
b)若專利授權后需要對說明書、權要或附圖進行更正(如,翻譯錯誤、不清楚的描述、內容澄清等,但是更正不能超范圍),則應在授予專利通知書發出之日起9個月內提出請求;
c)若對專利申請的授權決定內容進行變更(即,對專利申請文件進行修改,但是修改不能超范圍),則應在授予專利通知書發出之日起9個月內提出請求;
d)若專利申請人主動撤回了申請,則應在撤回之日起2個月內提出請求;
e)若專利局認為專利申請根據專利法的規定被視為撤回,則應在視為撤回通知書之日起9個月內提出請求。
復核/再審查審限:專利局應在收到復核/再審查請求之日起12個月內作出批準或駁回復核/再審查請求的決定。該決定應于作出之日起30日內送達申請人。
答復期限:只有專利申請被駁回的情況下,申請人有機會進行答復。申請人可以在收到復核/再審查結果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對被駁回的事項作出答復。專利局收到答復后再作出最終決定。
9.細化司法救濟途徑
根據第6/2026號條例第131款的規定,專利申請人除了可以針對專利局作出的實審決定、早期審查決定、簡單專利審查結果等提出復核/再審查請求外,還可以在這些決定以及復核/再審查的決定發出之日起9個月內向專利申訴委員會提起上訴。若對專利申訴委員會作出決定不服,還可以在專利申訴委員會決定發出之日起3個月內向印尼商事法院提起進一步的訴訟。
印尼《法律部第6/2026號條例》僅適用于2026年2月23日生效日及其之后提交的專利申請。在該條例生效時,已經提交申請并正在審查中的專利申請仍按照之前的法律框架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