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北京市集佳律師事務所 何洋
摘要:光學領域的專利創造性判斷因其技術方案側重點不同與撰寫方式的多樣性而呈現出顯著差異。本文以國家知識產權局多份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為研究對象,通過對比分析光學領域專利中不同撰寫風格的權利要求,深入探討光學領域專利的創造性判斷邏輯、審查重點與標準差異。分析得出,結構型光學專利的權利要求更依賴于整體技術方案中結構特征的比對,而參數型光學專利的權利要求則更側重于光學系統參數的可優化性。本文進一步提出參數型光學專利中各參數之間是否“必然聯動”的判斷方法,以期為提升光學領域專利質量與穩定性提供參考。
關鍵詞:光學專利;創造性;無效
引言
光學技術作為精密制造、半導體、消費電子等產業的核心支撐,其專利布局與維權具有高度戰略意義。然而,光學系統往往具有結構復雜、參數關聯性強、設計路徑多樣等特點,導致其在專利創造性判斷中呈現出較強的專業性與特殊性。國家知識產權局在無效宣告審查實踐中,針對不同類型的權利要求逐漸形成了差異化的審查邏輯。
本文選取了三份具有代表性的無效決定書:第38106號(201310756402.X透鏡模塊及眼底相機)、第564602號(201410108634.9一種微型成像鏡頭)及第564617號(202010174077.6光學成像鏡頭)。以上三份無效決定涉及的權利要求撰寫方式、技術特征表達、審查焦點等方面差異顯著,為研究光學領域專利創造性判斷標準提供了理想樣本。
一、案例概述及創造性判斷標準對比
|
案號 |
獨立權利要求1 |
創造性 判斷標準 |
|
第38106號201310756402.X |
1.一種透鏡模塊,其用以會聚從一眼底反射的一影像光,其特征在于,所述透鏡模塊包含從一眼底側至一成像側依序配置的一第一透鏡群組、一第二透鏡群組以及一第三透鏡群組,以及一第一發光元件; 其中所述第一透鏡群組的有效焦距為正,且由單一的一第一鏡片所構成,所述第一鏡片朝向所述眼底側以及所述成像側的二個表面皆為凸面; 所述第二透鏡群組的有效焦距為正或負,且包含多個第二鏡片,其中最靠近所述眼底側的所述第二鏡片的表面為凹面;以及 所述第三透鏡群組的有效焦距為正,且包含多個第三鏡片,其中至少一所述第三鏡片為一膠合鏡片; 所述第一發光元件設置于所述第一透鏡群組的所述成像側且光學上偏離所述透鏡模塊的一光軸,所述第一發光元件用以產生一照明光,并通過所述第一透鏡群組會聚至所述眼底側的一角膜,其中所述照明光未經會聚照射于所述第一透鏡群組。 |
三步法 |
|
第564602號201410108634.9 |
1.一種微型成像鏡頭,其特征在于:從物方到像方依次設置有三組透鏡,包括第一透鏡、第二透鏡和第三透鏡,所述第一透鏡為正光焦度的鏡片;所述第二透鏡為正光焦度的物面側凹、像面側凸的鏡片;所述第三透鏡為負光焦度的物面側凸的彎月形鏡片,且該第三透鏡的像面側至少有一個反曲點;所述鏡頭滿足 25<V2-V3<45; 1.5<f1/f2<2.5; 0.55<ImgH/TTL<0.75; 其中,V2為第二透鏡的色散系數,V3為第三透鏡的色散系數; f1為第一透鏡的焦距,f2為第二透鏡的焦距; ImgH為所述鏡頭系統在成像面上的最大像高;TTL為第一透鏡的物側面至鏡頭系統在的成像面于光軸上的距離。 |
四步法 |
|
第564617號202010174077.6 |
1.光學成像鏡頭,沿光軸由物側至像側依序包括:具有光焦度的第一透鏡、第二透鏡、第三透鏡、第四透鏡、第五透鏡和第六透鏡, 其特征在于, 所述第一透鏡具有正光焦度,其物側面為凸面,像側面為凹面; 所述第二透鏡具有負光焦度; 所述第四透鏡具有負光焦度,其物側面在近軸區域為凹面,像側面在近軸區域為凸面; 所述第五透鏡具有正光焦度; 所述第六透鏡具有負光焦度,其物側面為凸面,像側面為凹面; 所述第一透鏡在所述光軸上的中心厚度CT1、所述第二透鏡在所述光軸上的中心厚度CT2與所述第二透鏡和所述第三透鏡在所述光軸上的間隔距離T23滿足0.8<CT1/(CT2+T23)<1.8; 所述第四透鏡的物側面的曲率半徑R7與所述第五透鏡的物側面的曲率半徑R9滿足0<(R7+R9)/(R7-R9)<1; 所述第一透鏡的有效焦距f1與所述第五透鏡的有效焦距f5滿足1≤f5/f1≤1.74;以及 所述光學成像鏡頭中具有光焦度的透鏡數量是六。 |
四步法 |
表1
根據表1可以看出,專利201310756402.X的獨立權利要求1的核心在于光學系統的結構,不涉及光學系統的光學參數,我們可以將其稱為“結構型光學專利”;而專利201410108634.9和202010174077.6的核心則在于光學系統中的多個光學參數,我們可以將其稱為“參數型光學專利”。
在創造性判斷標準方面,對于“結構型光學專利”,根據第38106號無效決定可以看出,其創造性的判斷標準為“三步法”,即第一步、確定最接近的現有技術;第二步、確定發明的區別特征和發明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第三步、判斷要求保護的發明對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來說是否顯而易見。
而對于“參數型光學專利”,筆者基于第564602號和第564617號無效決定,將審查員對此類案件的創造性判斷過程歸納為“四步法”,即第一步、明確目標光學成像系統的規格要求;第二步、選擇確定初始結構;第三步、選擇可調整變量并構成邊界條件的參數關系式;第四步,確定初始結構中各參數之間是否存在“必然聯動”。因此,可以得出,“三步法”并不是光學領域專利的創造性判斷的唯一方式。由于光學領域的特殊性,在光學設計過程中,初始結構的確定、可調整變量的選擇及邊界條件的構成等需要設計人員依據自身知識和經驗而獲得的內容,是考量獲得目標光學成像系統是否需要付出創造性勞動的相關因素。同時,光學成像系統所涉及的不同參數、所包括的不同光學元件間是否存在聯動關系,亦是考量能否顯而易見地獲得目標光學成像系統的相關因素。當基于權利要求的技術方案這一目標光學成像系統的規格要求,能夠容易地將最接近現有技術確定為初始結構,并可根據本領域公知常識設置邊界條件,在分析了初始結構各參數之間是否存在聯動關系的基礎上,如果本領域技術人員從初始結構出發,能夠通過優化顯而易見地獲得該目標光學成像系統,則該目標光學成像系統不具備創造性。
二、光學領域專利創造性判斷邏輯
根據前述不同類型的光學領域專利的創造性判斷標準,可以得出其創造性判斷邏輯如下:

圖1 不同類型光學領域專利創造性判斷邏輯
三、如何判斷各參數之間是否存在“必然聯動”
根據前述不同類型的光學領域專利的創造性判斷標準,可以得出在光學專利的創造性判斷中,尤其是涉及通過優化初始結構以得到目標技術方案時,判斷各光學參數之間是否存在“必然聯動”,是決定所述優化是否屬于“顯而易見”的關鍵環節。所謂“必然聯動”,是指當對系統中的某個或某些設計變量進行調整時,為維持系統整體性能或滿足基本物理/設計約束,其他一個或多個參數會不可避免地隨之發生特定方向或范圍的變化。如果存在這種強耦合關系,則意味著調整并非自由選擇;反之,如果參數間相對獨立,則調整可能被認定為常規的、可自由嘗試的設計選擇。
通過分析第564602號和第564617號無效決定中對于各參數之間是否存在“必然聯動”,可以得出:
|
第564602號(201410108634.9) |
第564617號(202010174077.6) |
|
|
技術特征 |
將第三透鏡物側面由“凹”調整為“凸”。 |
設定參數關系式 “-2.2 < R4/f2 < -0.3”。 |
|
審查邏輯 |
論證此單一面型改變,不影響其他核心參數(如焦距比、像高/總長比、色散系數差等)的維持。 |
論證此特定參數關系式的構建與取值,并非本領域技術人員容易想到或能從現有技術中獲得的。 |
|
聯動性 判斷 |
否定聯動:調整是局部的、適配性的,系統有足夠自由度在保持其他性能不變的前提下完成此調整。 |
肯定聯動:該關系式涉及兩個不同參數(曲率半徑R4與焦距f2),其特定組合旨在協同解決“降低敏感度”和“消除鬼像”兩個相互關聯但不同的技術問題。這種特定關聯的建立本身,意味著對系統進行了非顯而易見的、協同性的約束,暗示了參數間的深度聯動。 |
|
結論 |
無“必然聯動”,不具備創造性 |
隱含存在“必然聯動”,具備創造性 |
表2
由此,我們可以得出判斷光學參數間是否存在“必然聯動”可以采用以下分析方法:第一,需分析“優化”相對于初始結構所調整的參數性質是局部性還是系統性,前者觸發廣泛聯動的可能性較低;第二,分析該“優化”旨在解決單一技術問題還是需要協同平衡多個關聯問題,后者往往意味著復雜的參數耦合;第三,評估系統的設計自由度,若被“優化”的參數對系統性能貢獻權重低或改變屬常規適配性設置,則系統有充足余地維持其他核心參數不變,聯動性弱;第四,探究參數物理意義與功能獨立性,若所涉參數關系式超出本領域常規認知,其建立本身便揭示了發明人對非顯而易見的聯動關系的利用。
通過如上逐層遞進式的分析,能夠辨明從初始結構出發的優化,究竟是一次可反復迭代優化的常規選擇,還是一次受制于內在關聯、需付出創造性勞動的系統重構,即能夠判斷各光學參數間是否存在“必然聯動”,進而得出涉案專利是否具備創造性的結論。
四、結論
光學領域專利創造性判斷是一個兼具技術性與法律性的復雜過程。本文通過對多份無效決定書的對比分析發現:結構型光學專利的權利要求更依賴于整體技術方案中結構特征的比對,創造性判斷標準更為嚴格;而參數型光學專利的權利要求則更側重于光學系統參數的可優化性,創造性判斷標準也更側重于各光學參數間是否存在“必然聯動”。在實務中,專利權人應根據所要保護技術的特點選擇合適的撰寫策略,并在應對無效宣告時針對性地構建抗辯邏輯。未來,隨著光學技術的不斷發展與專利審查標準的持續演進,相關判斷標準也將進一步細化與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