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北京集佳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何佳
2026年3月9日,Calcutta High Court在NEC Corporation v. The Controller of Patents and Designs等一系列案件中作出重要判決,就圖形用戶界面(Graphical User Interface, GUI)在印度是否可以作為外觀設計獲得注冊進行了系統性闡釋。該案同時涉及ERBE Elektromedizin、Abiomed及TVS Motor Company Limited等多起上訴案件,對印度GUI外觀設計保護實踐具有重要影響。
本案的核心問題在于,GUI是否符合Designs Act, 2000第2(a)條所規定的“產品(article)”以及第2(d)條所規定的“外觀設計(design)”的定義,從而具備注冊資格。長期以來,印度外觀設計局在審查實踐中傾向于對上述條款作較為嚴格的解釋,導致GUI申請頻繁被駁回。本判決正是在這一背景下,對相關法律問題作出集中回應。
一、爭議焦點與雙方主要觀點
上訴人普遍主張,專利局在解釋“產品(article)”及“外觀設計(design)”時采取了過于狹隘的理解路徑。具體而言,相關駁回決定錯誤地認定GUI并非“通過任何工業手段或過程施加于產品(article)”,從而將其排除在外觀設計定義之外。同時,審查實踐中還引入了“必須具有持續性”“必須始終可見”等標準,而該等要求在法律條文中并無明確依據。此外,部分案件還指出,申請人還主張原審決定屬于未說明理由的裁決(non-speaking order),因而違反自然正義原則中關于‘裁決應具備充分理由’的要求。”
相對而言,專利局則認為,盡管《外觀設計(修訂)規則2021》已在分類層面納入GUI,但Designs Act, 2000本身并未作出相應修改,因此不應據此認定GUI當然具有可注冊性。同時,其主張GUI可以作為藝術作品受Copyright Act, 1957保護,如再依據外觀設計法給予保護,將構成不被允許的“雙重保護”。此外,專利局還堅持認為GUI缺乏“永久性”,且不屬于通過工業過程施加于產品的設計。
二、法院的分析路徑與核心認定
圍繞上述爭議,法院對“外觀設計”的構成要件進行了系統分析,并在多個關鍵問題上對既有審查實踐進行了糾偏。
(一)GUI可構成“外觀設計(design)”
法院指出,《外觀設計法》所保護的對象包括形狀、構型、圖案、裝飾以及線條或顏色的組合等視覺要素。在此基礎上,GUI所包含的圖標設計、界面布局、色彩搭配及整體界面結構,均屬于典型的視覺特征。
進一步而言,GUI在設計過程中涉及對布局比例、元素間距、配色方案及圖形表現形式的選擇,這些選擇體現了設計者的審美判斷,并非完全由功能所決定。因此,GUI能夠產生可由肉眼判斷的視覺效果,滿足“僅憑視覺判斷”的要求。
據此,法院明確認定,GUI并不存在當然被排除于第2(d)條之外的情形,在原則上可以構成外觀設計(design)。
(二)“產品(article)”概念的擴張解釋
針對GUI是否“應用于產品(article)”,法院對第2(a)條中的“產品(article)”作出擴張解釋,認為該概念不應僅限于有形實體,而應涵蓋與現代技術發展相適應的數字及虛擬形式。
具體而言,GUI可以與顯示屏、智能手機、平板電腦以及車輛儀表盤等多種產品(article)相結合,從而滿足“施加于產品(article)”的要求。該認定突破了傳統上將外觀設計局限于實體載體的理解,為數字界面設計納入保護范圍提供了制度基礎。
(三)“工業過程”的現代化理解
對于“通過工業手段或過程施加”的要求,法院強調,應當結合技術發展對該概念進行動態解釋。GUI的呈現依賴于軟件與硬件的協同作用,包括電子信號處理、程序執行以及顯示設備的圖像渲染等過程。
法院認為,上述過程具有系統性、技術性及可重復性,應當認定為符合“工業過程”的要求。因此,以GUI不屬于工業設計為由予以排除,缺乏法律依據。
(四)否定“永久性”要求
法院進一步指出,《外觀設計法》第2(d)條并未規定設計必須具有“永久性”。此前審查實踐中,以GUI僅在設備開啟或使用時可見為由予以駁回,屬于對法律條文的錯誤擴張解釋。
據此,設計是否持續存在或是否始終可見,并不影響其作為外觀設計(design)的認定。
(五)功能性與審美性的區分
法院明確,GUI通常兼具功能性與審美性,但功能性并不當然排除外觀設計保護。判斷的關鍵在于相關視覺特征是否完全由功能所決定。
如果GUI中的圖標樣式、界面布局及配色方案等體現了審美選擇,而非純粹由技術功能決定,則相關設計要素仍可作為外觀設計予以保護。因此,GUI的可注冊性應在個案基礎上進行判斷。
(六)關于版權與外觀設計的關系
針對“雙重保護”問題,法院認為,當GUI被整合并通過工業方式應用于具體產品(article)時,其法律屬性已不同于一般意義上的藝術作品或計算機程序。因此,依據Designs Act, 2000給予保護,并不當然與Copyright Act, 1957發生沖突。
同時,兩部法律體系本身亦設有機制以防止不當的重復保護。
(七)國際實踐的參考意義
法院還援引國際實踐指出,全球約92%的法域已承認GUI的外觀設計保護,包括英國、美國、澳大利亞及香港等。同時,印度所采用的洛迦諾分類亦已將GUI納入分類體系。
法院認為,上述國際背景表明,將GUI納入外觀設計保護范圍具有合理性,有助于增強法律確定性并減少爭議,同時推動印度制度與國際實踐接軌。
三、判決結果及其制度意義
基于上述分析,法院最終撤銷了外觀設計局此前對GUI申請作出的駁回決定,并將相關案件發回重新審理。同時,法院明確要求在重新審查過程中,應當適用正確的法律標準,并給予申請人充分陳述意見的機會。
此外,法院還強調,有必要由立法機關或主管機關進一步提供澄清性指引,以明確數字化設計在外觀設計法體系下的適用范圍,從而更好地回應技術發展的需要。
四、結語
總體而言,本案通過對Designs Act, 2000相關條款的體系性解釋,明確了GUI在印度外觀設計法下的可保護性,并對既往審查實踐中的關鍵誤區進行了糾正。法院不僅否定了“非工業過程”“缺乏永久性”“不屬于產品(article)”等排除理由,也對功能性與審美性的關系以及版權與外觀設計之間的界限作出了清晰界定。
在此基礎上,GUI作為外觀設計在印度獲得保護已具備明確的法律基礎,其具體可注冊性仍需在個案中結合設計特征予以判斷。